5.2 建(构)筑物


5.2.1 历史文化街区应对历史建筑、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建筑,分类采取修缮、改善、保留、整治等措施。
5.2.2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,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,不应进行新建、扩建活动。新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与历史风貌协调。
5.2.3 历史文化街区内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(构)筑物整治、拆除、重建,应符合历史风貌的保护要求。
5.2.4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、改建建筑的高度、体量、色彩、肌理等,应与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风貌协调。
5.2.5 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物的使用,应根据居民当代生活需求,改善内部设施,确保安全、合理利用。
5.2.6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标志牌、户外广告牌、招牌、空调室外机等设施不应破坏建筑外观和景观环境。历史建筑不应设置户外广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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